三月十二日貴報刊登前總統府資政彭明敏的文章〈「口述歷史」是歷史嗎?〉,不但認為口述歷史「比報紙訪談還不如」,且指責筆者「好像沒有對證和查證的習慣」,身為當事人理應辯明。
口述歷史之所以在二十世紀「復興」,是從1940年代磁帶錄音機上市開始的;隨著民主化的潮流以及人權觀念的普及,所謂移民史、黑人史乃至猶太人遭納粹屠殺的歷史,莫不顯示文字檔案的侷限性,換句話說,口頭紀錄若不是比文字文獻更重要,至少是同等重要。
台灣的口述史成績最早從中研院近史所開始,不過戒嚴時代是以黨國元老、軍政人物為主要對象,解嚴後有關二二八和白色恐怖受難者及其家屬的訪談蔚為風氣,如張炎憲和許雪姬採集整理之勤,對於台灣轉型正義的功勞不容抹滅。
不過從事口述歷史是有風險的,不但許雪姬教授曾被蘇南洲告過,張炎憲也有類似的經驗。本人所做、2012年出版的《海外台獨運動相關人物口述史(續篇)》中的〈史明先生訪問紀錄〉,已先後被張維嘉先生在《口述歷史》第十三期、李婉君女士在第十五期以來函照登的方式更正。這類的官司之中,有的只告主訪者、有的只告受訪者,像《溫哈熊先生訪問紀錄》一案的被告擴及中研院院長、近史所所長一干人等,實務上,法院判決對我們研究者還算友善,法官通常認定我們沒有誹謗的故意。
彭教授在上述文中所舉政治受難者劉金獅vs.李吉村的例子,是2011年3月劉前輩對李前輩提起毀謗告訴外加民事賠償,筆者曾以證人身分出庭告訴法官口述歷史製作流程,包括必須根據錄音以及受訪者檢閱後簽字同意出版等;2012年十月業經地院判決無罪,2013年人權館邀集雙方完成和解相關事宜。不料2018年劉前輩又委託張文隆向監院陳情,人權館乃綜合上述向監察院做了說明。彭教授如果那麼在意查證之必要,為何只採信劉金獅的代理人張文隆,而不採信李吉村的代理人蔡寬裕?且我一直在台北,為何把我從證人改為「被告」也不問一聲?
其次,彭教授所提的另一篇是筆者所做〈陳都先生訪問紀錄〉,按陳都是事業有成的台美人,1982年當選全美台灣同鄉會會長、1983年當選世台會會長,他在訪談中流彈四射,中彈者多矣,讀者若找出原文來看,大致都是在敘述一些親歷「事實」之後發表評論,基於主訪與受訪之間的信任,請他斟酌之後終也簽字認可發表。要之,放在文脈當中個人認為彭教授的火氣自然而然,如我們父執輩講話的口吻,不可能「像一個白目的怪物」,不過彭教授自己的感受如此強烈,個人深感抱歉,且已徵得近史所所長同意,將以來函照登方式彌補於萬一。
(作者為國史館館長)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