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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評

李俊宏 醫師:使用物質(如酒、毒品)精神失常衍生的犯罪行為三個層次之討論?


使用物質(如酒、毒品)導致精神失常,而衍生出來的犯罪行為,有三個層次。

第一個層次跟原因自由行為相關,這個個案過去施用毒品是否有衝動、攻擊的行為,是否在清醒時,明知而故意或過失讓自己自陷於這個狀態(例如吸毒或藉酒壯膽),這就會回歸到法庭判斷上來。

不過,這個原因自由行為,法學爭議也不少就是了。

第二個層次才是當下的精神狀態,受到毒品的影響到什麼程度,司法精神鑑定在這個層次不會去判斷原因自由行為(因為那是法庭的權限),精神醫療團隊判斷當下的精神狀態是否影響辨識行為違法、依其辨識的能力,提供給合議庭做為參考。

第三個層次,則是若是個案在長期使用毒品以後導致認知功能缺損,甚至有些個案在長年使用甲基安非他命後走思覺失調症的病程,那是否在這個狀態下,會影響第一個層次的原因自由行為,這也是精神醫療團隊可以提供意見的。

由於才二審,這三個層次,應該還有許多討論。

然則,實務上,更重要的是當這樣的個案符合刑法十九條之一或二,在免刑或減刑後,如何處遇的問題。

這就得要看是否有合適的治療處所;在健保不給付成癮治療的狀況下,長期留置在治療處所,資源如何來;從治療處所回到社區,如何繼續監督、治療這些細節是否能完整建構。

能放下本位主義,好好合作,投入資源,網絡合作,做到社會安全,才是對人民最重要的。

想想,吸毒後殺人要責付「衛生局」,衞政單位能處理嗎?個案現在沒有吸毒,若神智正常,是不符合精神衛生法要件的,到底誰去進行吸毒暴力犯罪者的「社區監督」,才是臺灣應該要好好討論的。

最後,其實無罪(not guilty)這個名詞用得有點簡略,實質上,應該是「無罪有責」,亦即刑事上因精神異常抗辯無法裁判有罪(即是沒有刑事上的責任能力),但個案在日後要有道德責任配合社會系統,改善自己的狀態,NGBI (not guilty but insane)精神異常無罪這個但是(but),在某個程度上也含有個案未來要配合治療、監督的責任(所以各國才會有各種機制來處理)的意思,至於如何負責,是這個社會可以討論的。

有時「無罪」講太快,難免會覺得「無責」,但,人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

原文出處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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