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出處【蘭天律師】(所有圖文版權皆屬原著作權人所有)
在台灣影視產業蓬勃發展之餘,主創團隊—導演、編劇、製片、演員的薪酬結構也日漸受到重視,其中編劇的酬勞從「稿費」的概念逐漸提升至授權金、獎金,甚至分享影視作品的利潤。
授權金涵蓋原創故事授權、分集大綱稿酬與全部劇本之稿酬。另外如有追加修改稿費、調查研究與延伸故事開發及撰寫費用,電影製作公司通常會同意另行商議。編劇獎金種類則包含撰稿獎金、國際平台合作獎金、影視作品改編權利金,至於日後申請公部門補助或影劇發行編劇享有一定比例(3%-5%)之淨收益分潤,亦屬編劇貢獻日益被肯定的表徵(參考后附編劇合約條文)。
除此之外,近年來 編劇經紀公司 的組織型態在台灣影視領域異軍突起,發展出新興合作方式,為編劇行業帶來嶄新的收入思維結構。編劇經紀公司首要的任務是開發劇本,並且尋求優質的年輕編劇撰寫企劃案、分集大綱與原型故事,交給編劇經紀公司募資、謀求電影公司之合作機會,或轉賣給電影公司,在國內慢慢形成一種商業模式,但是獲利形式尚在模索中。
上週一家編劇經紀公司高層前來諮詢國際戲劇平台合作條件,想找出公司評估的漏洞,試圖提高獲利模式。原本執行長提出的初步結論不太樂觀:「我們詳細計算這個商業模式可以得到的利潤,核算結果利潤不高。」我看完企畫案中列出的交易條件,就覺得應該有突破的方法,執行長的規劃似乎有盲點,不過,新的商業合作模式需要循序漸進地探討,乍聽之下也不宜輕率批判或獻策。
於是先詢問他們成本結構與預期獲利的計算方式,執行長詳細解說:「我找了兩位編劇來寫劇本,一個人10萬元,合計20萬。我親自開發了這個劇本,取得原創故事的作者授權,授權費才15萬,加起來35萬元。然後我要去跟HBO談,HBO 亞洲區副總上次在金馬創投媒合會中,聽到我講這個計畫,深感興趣,提議合作進行影片的募資籌備與製作,請我先估算前期開發預算。我如果跟他說總預算35萬元,豈不是低估了整個故事題材?」
是啊!典型的文創人,有無窮的創意,卻不會打算盤、做生意。面對編劇出身的執行長,我得一步一步好生引導他建構商業獲利模式。為了刺激他思考,我先反問:「你自己的貢獻呢?你在開發與整合整個劇本過程,或者是你發掘了這個題材,你的貢獻形成的市場價值,有沒有加上去呢?」
執行長完全沒有想到這一點,只是眉頭深鎖,不解地問:「這個要怎麼加進去?這不就是我們公司本份該做的事,我去開發了這個題材,才有可能展開後續的編劇工作,也才創造此次的商機……」。
我開始分析:「當你找到這兩個編劇,為什麼決定找這兩位,而不是去找其他人?想必你有評估比較過,認為他們能寫出你設定的主題,而且工作上好配合,包括會按時交稿、樂於修改、善於討論,對於這個故有感覺……。這就是你的鑑賞與選才眼光,跟你日後可以掌握的部分。你認為這兩個編劇可以寫出你所挖掘原型故事的所有題材,你也設想好了日後HBO投資拍攝的時候,這個劇本是可以落實在影像上面,進而提供前期開發計畫與策略。這個就是你的貢獻、你的眼光。以商業眼光來看這就是市場價值。」執行長與隨行的財務長聞之頻頻點頭。
打鐵趁熱,我繼續提出切入的關鍵點:「當你擁有『市場價值』,要去跟對方談合作的時候,必須轉化成價格,精算出它代表多少新台幣,以及有形與無形的成本,依傳統方式計算下來,就是這兩個編劇跟原型故事的授權金35萬元。可是你的價值在哪裡?說不定你是動員了整個團隊……」。
沒等我講完,執行長立即應和:「對啊!我們就是整個團隊分工,我先做整體規劃,同時分配工作。有些同仁分批去找HBO新加坡總部那一邊的人員、亞洲總部的人員,去跟他們洽談企劃案。有些人負責拜訪原型故事的作者,建立友好關係、取得授權。」我說:「這些都是你的成本,也是公司付出的人力,這些都必須要計算下去。」
財務長彷彿被點醒了ㄧ般,立刻攤開企畫案與計算機,逐一精算公司所有召開的會議與人次,後來整個核算出來,我建議再加上20%的利潤,至少可以跟HBO開價200萬元,作為專案的總預算,與他原來提出的35萬元有天壤之別。財務長露出欣慰的笑容,執行長則是若有所思,我再次強調:「我不是請你們報出天價,或漫天要價,而是在我們逐項釐析,可以說服HBO副總,向他說明為什麼要這個價格,而且每一個數據都師出有名、有憑有據。」我們再順了一次預算結構與數據,確認無誤,執行長終於點頭認同。
執行長離去前感慨說道:「我們很擅長說故事,吸引投資方或合作方;但卻不習慣做生意賺錢,包裝自己的創意與才華換取利潤。以至於一個個精彩的故事為人作嫁後,製作公司和發行平台荷包滿滿,我們上游的廠商卻只能小本經營,無法將文化創意產業化!今後一定要時時留意『貢獻』等同於『價值』,將『價值』轉化為『價格』,用故事與數字爭取合作的優勢契機。」
台灣影視產業人才薈萃,資源聚合正待起飛,如何形成利潤均霑的商業模式,端賴產業各方人才勇於嘗試新興合作方式與提升利潤意識,才能在合理的利潤分配機制中,展開健全而緊密的合作關係。
※編劇合約授權金/酬勞參考條文: (甲方-電影公司 /製作公司 乙方-編劇)
1. 甲方支付給乙方本協議項下授權之權利金以及基礎稿酬為每集新台幣伍萬元整(NT$50,000),10集劇本共計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整,包含原創故事授權權利金之全額、分集大綱稿酬之全部、10集劇本之稿酬。
2. 額外編劇增修稿費、調查研究與延伸故事開發暨撰寫費用,由甲、以雙方另議之,商議之原則如下:
(1) 甲方之第一修正稿(內容的小幅度修改),修稿費暫定為新台幣8萬,並以修改三次為限,需在乙方所定期限內完成;修稿費之支付方式,採取「電影第一批資金到位後補足」或「直接作為電影製作之投資股份」,日後另議之。
(2)調查研究費用,甲方需事先提報預算,經乙方審核通過後,方能執行。
3. 若乙方單獨創作及撰寫該連續劇共十集之劇本,並得甲方審核通過(而甲方無需聘用第三方編劇進行修改或創作),甲方同意該劇本每集額外支付新台幣叄萬元整作為獎金(“撰寫獎金”),十集合共新台幣叄拾萬元整,甲方應在該連續劇開拍前支付乙方。
4. 倘若甲方成功開發該劇並落實與國際平台(如Netflix等跨國家平台)達成合作協議,甲方保證乙方根據本協議所得稿酬將符合該等國際平台之標準機制及規定。
5. 倘若甲方成功攝製及發行該劇後,擬將該劇之任何一集改編為電影及(或)電視電影及(或)網絡電影,甲方同意該集被改編之劇本之稿酬及權利金為每集新台幣叄拾萬元整,並額外支付乙方。甲方應在電影及(或)電視電影及(或)網絡電影開拍日起10個工作天内向乙方支付。
6. 利潤分成:於本劇本授權期間內,甲方若有參與乙方以利用本劇本及其衍生作品所申請任一創投或政府『補助金』(包含但不限輔導金與金馬創投),當成功通過獲得『補助金』或獎金,由乙方先扣除申請『補助金』所需成本支出後,以稅前淨利金額百分之三作為甲方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