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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瑞鏘:【白色恐怖】

「白色恐怖(white terror)」一詞,一說源自法國大革命時期,右派波旁王室(以白色為代表色),對左派雅克賓黨人,所採取的報復行動。戰後臺灣的白色恐怖,形式上,指右派國民黨當局,對左派共黨份子的鎮壓。實際上,則是指國民黨當局以「叛亂」與「匪諜」等罪名,鎮壓政治異己的行動,對象不分左派或右派。其中僅少數政治犯(主要是中共潛臺地下黨人),有合乎實定法上的「叛亂」或「匪諜」之作為,多數則為冤案、錯案、假案。

在戒嚴時期,特別是1949-1992年間,當時的國民黨當局,憑藉立法部門所制定的「戒嚴法」、「刑法」(內亂罪)、「懲治叛亂條例」,與「動員戰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等,不乏侵書人權成分的法令,佐以大法宮會議,若干違反人權的解釋,加上行政部門(情治單位)不法或不當的偵辦,以及司(軍)法部門(軍法單位),不法或不當的審判,乃至軍事長官(特別是蔣介石總統),不法或不當的核覆,遂產生許多白色恐怖的「政治案件」。

在這段期間,有數以萬計的人民,遭到當局拘捕、審問和(或)處罰。直到1991年立法院廢止「懲治叛亂條例」,與「戰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1992年修正第「刑法」100條,長達數十年的白色恐怖時代才告一段落。

戰後眾多的政治案件,就類型而言,可分為:
1. 涉共。
2. 臺獨。
3. 民主運動。
等幾大類型。

1. 涉共案件主要有:
「臺灣省工作委員會」(簡稱省工委會)相關案件以及被視為省工委會外團團體的「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案件。如:
a. 基隆市工委會案。
b. 學委會案。
c. 中壢義民中學案。
d. 李媽兜案。
e. 鹿窟事件。
f. 臺大法學院支部案。……等等。

2. 臺獨案件主要有:
a. 黃紀男…等案。
b. 蘇東啟案。
c. 興臺會案。
d. 黃華案。
e. 臺灣人民自救宣言案。
f. 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案。
g. 臺灣大眾幸福黨案。
h. 獨臺會案……等等。

3. 民主運動案件主要有:
a. 雷震案。
b. 余登發案。
c. 美麗島事件……等等。
其它較著名的案件還有:
d. 四六事件。
e. 楊逵案。
f. 澎湖山東聯中案。
g. 李友邦案。
h. 孫立人案。
i. 柏楊案……等等。
這些政治案件,幾乎遍及各個層面。

若就階段來觀察,1950年代主要以涉共(按:涉共未必全是中共黨人,而是指其罪名涉及中共),而獲罪者較多,1960年代之後,主張臺灣獨立,而獲罪者則漸多。

對於大量政治案件的產生,過去國民黨當局,及其支持者,往往以共匪亟於侵臺、加上已有大量匪諜滲透為由,聲稱為了國家安全,而不得不大力懲治叛亂,與檢肅匪諜。

到了今天(2011年),馬英九也一再強調,戰後臺灣的白色恐怖,主要是國共內戰所致。然就歷史發展來看,早在1950年韓戰之後,美國第七艦隊已在臺灣海峽維持中立,1954年臺美雙方更訂立:「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臺灣的直接武力威脅漸告解除。且以省工委會為首的中共在臺地下組織,早在1950年代前期,幾乎已被國民黨當局殲滅殆盡。可見最晚在1950年代中期之後,臺灣已無立即且明顯被顛覆的危機,然白色恐怖,最快卻要到1992年,才告一段落(如1991年仍有獨臺會案發生)。

而且,白色恐怖時期國民黨當局所檢肅的匪諜,還擴及與共諜無關、甚至立場與共黨嚴重對立的臺獨人士,乃至民主人士。顯見以國共內戰為由,無法充分解釋長達近半個世紀、且涵蓋不同類型政治案件的白色恐怖歷史。因此,今天國民黨馬英九等人,將白色恐怖的原因,歸諸於國共戰爭,若干親中統派人士,談論白色恐怖時,往往只強調1950年代的涉共案件,皆是昧於事實的認知。

近年政府雖透過立法,對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進行補償,以及頒發「回復名譽證書」,給政治受難者;然而,對政治犯的平反與救濟,仍相當有限。不少政治犯及其家屬,仍感到不滿。

如史料尚未全面開放,真相還有待進一步釐清;責任歸屬仍不明確,當年不當,甚至不法處置者,並未得到應有的懲罰;特別是上訴權遭「國家安全法」剝奪,使其無法在法律上,獲得無罪的平反……等等。從「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的角度來觀察,戰後臺灣的政治犯,距離真正的平反,路途還相當遙遠。

【延伸閱讀】
1. 蘇瑞鏘,《臺灣政治案件之處置(1949-1992)》,臺北: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博士論文,2010。
2. 蘇瑞鏘,《白色恐怖》,收入:臺灣大百科全書,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864,擷取時間:200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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