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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姿妙涉貪案一審若判有罪 刑期10年起跳+停職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定於今年12月31日宣判,在檢方起訴罪名中,又以違反貪污治罪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的刑責最嚴重,檢察官今天更當庭請求法官從重量刑20年、褫奪公權5年。宜蘭知名律師林國漳說,若法院判決這部分有罪,林除被停職外,刑期至少10年起跳。

宜蘭縣長林姿妙等15人涉貪污共4案,其中林姿妙涉案遭起訴有「一五五八地號免徵一一二萬土地增值稅」、「洗錢及財產來源不明」。檢方認為林姿妙以免徵民間地主土地增值稅,換取總統大選競總使用,獲有免拆等利益達新台幣240萬元,另查出農會帳戶有超過7千萬元的異常金流進出,其中多筆金流來源不明。

林國漳律師說,宜蘭地檢署對林提起公訴的2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分別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刑法第213條、215條、216條之偽造文書罪。以及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特殊洗錢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財產來源不明罪。

他說,其中以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之刑責最嚴重,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倘若法院判決此部分成立犯罪,刑期就10年以上起跳。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82條,林若一審被判犯貪污治罪條例,包含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或財產來源不明罪,其中之一被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內政部將停止其職務,由副縣長代理。

倘若二、三審改判無罪可復職,如判刑確定則解職,解職時剩餘任期超過2年必須補選,不足2年則由中央派員代理;不過依現行宣判時程推論,林姿妙若因貪污被判刑定讞解職,剩餘任期將不足2年。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