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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炳忠等5人被控危國安二審仍無罪 檢方傾向提上訴


新黨成員王炳忠等人被控遭中國籍人士周泓旭吸收,涉犯國家安全法在台發展組織,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為難認定其行為有達到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程度,今仍判5人無罪;高等檢察署表示,待收到判決後再研議是否提起上訴。不過,本案高院判決已明確指出「檢察官得上訴」,據悉,高檢署認為其等對國安的威脅猶如「溫水煮青蛙」,傾向提起上訴。

高院今指出,王炳忠、林明正、侯漢廷有透過「燎原新聞網」經營網站,並聘僱員工加入運作,且以「新中華兒女學會」、「台大中華復興社」名義,對外舉辦活動,招攬認同新黨理念者加入行列,但難認有達到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程度。

高院另認為,周泓旭縱使有從林明正、侯漢廷探知及蒐集相關個人資料,但沒有主動結識相交,也沒有所謂「表明犯意後」,繼續與其等交往或招募、吸收成為內應勢力等行為,難以此認定已達到危害國安或社會安定的程度。

關於「難認有達到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程度」的理由,高院指出,被周泓旭列入隨身硬碟檔案內的成員,於二審審理期間分別證稱,不認識周泓旭,或雖認識周泓旭,但僅止於在活動時有接觸,私下沒有聯繫,亦或是與周泓旭餐敘或參與活動而維持友好關係,但談論話題只有邀約聚餐或對時事的看法;顯然周泓旭取得名單後,互動止於一般交友活動,且沒有逐一接觸。

反觀檢方起訴認定王炳忠等人應判有罪的理由,明確指王炳忠等人基於為中國黨政軍機構發展組織的犯意,於2014年12月間,受中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政黨局副處長,以及「上海市政府對外聯絡辦公室」官員指示,組成「新中華兒女學會四人核心決策小組」及「星火秘密小組」,涉嫌在台發展組織。

檢方主張,王炳忠於2015年間,以「國台辦政黨局」及「上海市政府對外聯絡辦公室」提供的資金,在台北市萬華區買房作為組織據點,成立、運作及擔任「燎原新聞網」負責人,周泓旭則擔任顧問,並由王炳忠及侯漢廷對刊登在「燎原新聞網」的文章進行編審,以此作為發展組織的平台。

王炳忠負責「燎原新聞網」、林明正負責「新中華兒女學會」及「遠望雜誌」、侯漢廷負責「台大中華復興社」,各自彙報所負責單位的工作成果給周泓旭,以社團組織為掩護,藉舉辦活動、營隊、設立網站、經營網路社群粉絲團等方式,建立與現、退役軍人、青年、學生等各階層人士接觸的管道,藉此接觸及吸收成員。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