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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切割之術」一戶想洗白成兩戶,法官認定還是凶宅


一間屋變兩間 各自有門牌號碼
新北市一間凶宅轉了好幾手,期間有一任屋主以「分割漂白術」手法,把凶宅分割成兩戶出售,另一半被漂白的凶宅,落入投資客手中,再賣給一名吳姓女子,吳女事後得知凶宅分割一事,告上法院,投資客主張自殺地點在另一戶,他們這間不是凶宅,但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分割後的房屋仍在原屋空間範圍內,仍屬凶宅的一部分,判賠吳女六十萬元違約金。
這間房屋位於新北市永和區某大樓六樓,原屋面積約三十二坪,十六年前曾發生自殺身亡事件,經轉手,其中一任屋主疑為鑽漏洞及掩人耳目,二○一三年間把房屋分割成兩個不同建號出售,原本一間房屋變成兩間,各自有門牌號碼(即六樓及六樓之一),屋主聲稱自殺地點在六樓那戶,與六樓之一無關。
知悉凶宅分割 卻未盡告知義務
這兩戶房屋數次易主,二○一七年,黃姓及林姓女子透過法拍合資買下六樓之一這間套房,隔年以九百六十萬元轉售給吳女。
吳女為結婚買房自住,她付了兩百萬元至履約專戶後,才從鄰居口中得知新婚房竟是凶宅,由於賣方在不動產現況說明書勾選「沒發生非自然身故事件」,吳女要求解約未果,怒控詐欺,投資客不甘示弱,提出民事「給付價金」之訴討尾款,吳女也提反訴求償兩百萬元違約金。
投資客坦承,雖房仲曾告知原屋發生過自殺事件,但地點不是他們這間,不過房仲未提出證據,且依內政部函示,應以建號認定是否屬凶宅,她們不認為、也不知這是凶宅。
「房屋分割後仍在原空間範圍」
兩人被控詐欺獲不起訴,但民庭法官認為,為矯正屋主假借函示,把凶宅切割成極小化,造成規避凶宅價值減損的投機風氣行為,應以實際物理空間是否相同作為判定,而非門牌,因此分割後的兩建物,仍是原屋發生過自殺事件的同一空間範圍,還是凶宅。
法官認為,投資客與吳女簽約前,已從仲介處知悉凶宅分割,卻未盡告知義務,吳女要求解約有效,投資客須賠六十萬元。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