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目的
經濟部為協助我國電商業者發展國際市場,透過政策資源鼓勵電商業者導入創新應用及跨境銷售商品,以拓展國際市場及提升跨境交易額。
☑補助對象
1.依我國公司法登記成立之公司(不含分公司),且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未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 3 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
2.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一年度公司淨值為正值。
3.非屬 108 年度被內政部警政署函送經濟部個資外洩之公司。
4.非屬已連續兩年(107-108 年)獲得本計畫補助且執行者。
☑補助原則及內容
1.目標市場:提案業者以日本、美國或新加坡為目標市場者,優先錄取。
2.補助範疇:
(1)以網際網路方式零售實體商品,得「直接創造」或「間接增進」跨境交易額之電商業者均可提出申請,包括:自有電商平臺、網站或專區直接創造跨境交易額之業者,或是協助臺灣電商業者創造或提升跨境交易額之業者。
(2)跨境交易額定義:泛指跨境電商業者銷售至國外市場之終端商品(不含零件及半成品)線上交易金額,例如:經由設在臺灣的跨境專區將商品銷售到國外市場,或者透過落地海外之自有平臺、網站或專區銷售商品到國外市場。
3.加分項目:提案業者提出在國外當地市場營運模式之說明與相關證明文件,以及跨境交易額證明資料,例如:提案業者與電商平臺的交易彙總統計表之網頁截圖、交易清單明細、對帳單、出貨明細、訂單或企業內部報表等相關紙本或檔案資料,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惟無法提出佐證資料,則無法認列跨境交易額。
4.補助類別:
(1)平臺型電商:本類業者在國外市場以自有電商平臺、專區或網站,銷售終端實體商品予消費者。提案重點應說明平臺型業者如何以科技創新提升平臺流量、擴增用戶、深化使用者體驗,以帶動國外市場之跨境交易額。申請內容應涵蓋平臺型電商應用科技創新於國外市場開發與導入商業模式創新、服務升級、系統優化。
(2)代營運電商:本類業者為銷售終端實體商品之電商業者在國外市場提供部分或全部的電商營運、網路行銷及物金流方案等代營運服務,以提升臺灣電商在國外市場之跨境交易額。提案重點應說明代營運業者如何以科技創新提升臺灣電商在國外市場之營運效率及跨境交易額。申請內容應涵蓋代營運商於國外市場運用科技創新開發與導入之多元通路、會員分析或精準行銷等各類支援系統。
5.補助經費:
(1)每案所編列之計畫總經費包含補助款與自籌款兩部分,補助款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 50%,且申請額度以新臺幣 500 萬元為上限,惟最終核定補助款金額依本計畫審查決議為準。
(2)自籌款須低於公司實收資本額(亦即補助款≦自籌款<實收資本額)。
109年跨境案申請須知+(公告版).pdf
109年跨境案申請須知(公告版).docx
公告.pdf
原文出處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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