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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看懂環保署撤銷台中市府對中火處分 20200226



台中市府撤銷中火二部機組許可證風波愈演愈烈。25日晚,環保署發出新聞稿表示,撤銷台中市府對中火的處分,理由是台中環保局錯誤引用空汙法,恐產生國賠。處分撤銷代表回到處分前、也就是展延審查狀態。台中市府可繼續審查、並做出准駁。

環保署解釋,中火生煤年使用量並未超過許可證核定量,卻被台中市府依違反《空污法》裁罰。「經查違規事實並不具備」,「原處分並不合法」,因此環依《行政程序法》撤銷裁處。

本報依開罰過程、撤銷過程與理由、台中市府回應、外界回應等整理如下。

一、台中環保局對中火開罰過程

2019年|台中市環保局判定中火使用燃煤超標

第一次:12月3日、罰300萬。

第二次:12月14日、罰600萬。

第三次:12月25日、罰900萬;兩次限期改善均未改善,廢止中火二部機組許可證。

二、環保署與台中市環保局交手過程

2020年

2月12日台電請環保署釋疑。

2月15日環保署發函台中市環保局,要求5日內(即21日)更正處分。

2月21日台中市環保局回覆已在訴願程序中、未更正處分。

2月25日環保署撤銷台中市府對中火的處分。

三、環保署撤銷處分「3+1」理由

1. 中火生煤使用量未超標。

2. 台中市府「創造」裁處條件。

3. 台中市府用「誤繕」更改許可證內容。

4. 地方行政處分瑕疵,恐衍生國家賠償爭議。

1. 生煤使用量並未超標

環保署指出,2017年台中市已核發年生煤許可量2100萬公噸。當年11月要求全廠生煤使用量需「1,600萬公噸或4年內減少四成」。2100萬公噸減煤四成等於1,260萬公噸。台中市府3次開罰時的生煤使用量(1,191萬、1,217萬、1,231萬)均未超過1,260萬公噸。(台中與環保署認定標準的差異請參見報導)

2. 台中市府變更文件、「創造」裁處條件

環保署指出,台中市環保局於2019年核發許可證時,將不屬中火原申請項目內容,自行載入許可證備註欄(附件3),「藉以創造裁處條件」,違反許可證管理辦法。

3. 用「誤繕」更改許可證內容

環保署指出,台中市環保局於2019年11月以「誤繕」為由,直接改變原來許可證內容,要求中火提前1年減少全廠生煤用量達40%,有違行政程序法的信賴保護原則。

最後,環保署以《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台中市環保局處分。

環保署說明,以2016、2017年彰化環保局審理台化許可證展延時,曾因事實認定錯誤、程序違法、理由不備等,而衍生出國家賠償訴訟案件為例指出,撤銷裁處是為了「避免地方政府相關行政處分瑕疵,衍生後續國家賠償爭議」。

四、台中市府五大點反擊

1. 撤銷處分應先報請行政院。

2. 行政救濟期間結束才能撤銷。

3. 法律規定,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不得撤銷。

4. 未查證台中市環保局資料、聽信台電說法。

5. 譴責環保署破壞司法救濟途徑的蠻橫做法

對於環保署撤銷處分,台中市府法制局以5點回應如下:

1. 環保署想越過台中市政府,直接撤銷台中市政府環保局的行政處分,也要報請行政院撤銷。

2.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是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才能作撤銷。然而,中火一案還在市府訴願委員會審議中,環保署不等司法調查程序,直接判業者勝訴。

3. 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若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不得撤銷。環保署讓中火10部機組火力全開,明顯是對公益有重大危害。

4. 依據行政訴訟法,法院審判要聽雙方辯論並調查證據。環保署未向台中市環保局調閱資料與查證,只聽台電一面之詞。

5. 譴責環保署破壞司法救濟途徑的蠻橫做法。

五、相關回應

25日晚環保署消息一出,台電隨即表示贊同,經濟部也表示尊重與支持。

經濟部與台電均表示,將加碼提出更嚴格的「自主減煤計畫」,並於今年10月空污季開始,中火原本承諾最多運轉八部機組,將進一步減為七部,且總發電量不超過6部機滿載(330萬瓩),相當於再減二部機組。

關注台中空污的爭好氣聯盟20日曾就環保署要求更正處分一事發表看法,質疑環保署已不環保,並未以保護環境和維護人民健康為優先考量,反成為經濟部的小弟,台電的打手。

前環保署副署長、環境律師詹順貴對此發文表示,他曾投書媒體分析中火之亂,雖然認為台中市有違法之虞,但環保署撤除台中的處分,在行政機關間仍屬極為罕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