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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弱水:從「正義」談「轉型正義」2018-04-22

原文出處:【作者陳弱水臉書】

在近年的臺灣,轉型正義是重要的議題,但很多人或者感到疑惑,或者不以為意,還有人曲解攻擊,阻撓其推行。這個情況的成因很多,我個人以為,我們文化當中欠缺正義的價值,也是一大因素。轉型正義是正義的一種,立足於正義的觀念和價值,這裡想從正義的角度談一下轉型正義。

什麼是「正義」?現在我們一般感受到的正義觀念,主要來自英文的justice,在西方,這個觀念最初起於古希臘,原文是dikē或dikaiosunē。正義最基本的意思是道理:道德的原理或道德的規則。作為道德價值,「正義」的客觀性質強,指人應當按照道理來做事,不同於「愛」、「慈悲」、「勇氣」之類出自人心的德行。在華人傳統的道德觀念中,「義」的一部分意思與此接近,譬如《荀子‧議兵》有言:「仁者愛人,義者循理」,郭店竹簡《語叢一》說:「仁生於人,義生於道」。Justice被翻譯成「正義」,正是這個緣故。不過,在中國歷史上,「義」的道德原理涵義只有從戰國中期到西漢比較盛行,時間相當短,往後就一直隱晦,是個弱勢的價值。整體來說,華人的道德觀傾向於主觀的善意,或許可以形容為「多情寡義」。

那麼,「正義」的「理」是什麼呢?人世間的道理是無窮的,正義思想的討論集中於正義的根本原則。在這個問題上,由於歷史環境和個人思維的影響,看法有相當的差異。舉例而言,在古希臘柏拉圖的心目中,正義城邦是個階層化、分工的政治秩序;時代稍後的伊比鳩魯(Epicurus)則認為,正義是正當的契約──保證簽約者相互利益的契約;十八世紀蘇格蘭思想家休謨(David Hume)把有關財產所有權、交換、遺贈的嚴謹規則視為基本正義。二十世紀政治哲學大家羅爾斯(John Rawls)則以自由與具有合理性的不平等差異為出發點,擬構了兩個著名的正義基本法則。*至於古代中國的「義」原則,大概而言,是以尊敬年長者、高位者與賢能的人為基準的階層化社會安排,和柏拉圖的思想有相似之處。

以上談的是個別差異。在歷史的演變中,「正義」成了西方道德觀中的首要價值,西方主流的正義觀以平等為核心,亞理斯多德是這個主流傳統的創發者,他把「正義」分為兩個基本類型:修正的正義(corrective or retributive justice)與分配的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修正的正義」是指改正傷害或損失狀態的原則,受到損害的一方應該得到補救,恢復受害以前的狀態;「分配的正義」則指,具有相同條件的人應該獲得同等價值的資源。「轉型正義」就是「修正的正義」的一種!

無庸置疑,「修正的正義」是正義觀念的柱石之一,它和司法關係密切,良善的司法可以說是「修正的正義」的具象化。我們不可能不要司法制度,不可能說:事情發生就發生了,要向前看,不要追究。對於損害與紛爭,司法有尋求真相的義務,在嚴謹認知的基礎上,能補救的盡量補救,有時則需要究責和懲罰。「轉型正義」的根本道理和個人因受傷害和不正損失而尋求補正相差不遠。比起司法個案,「轉型正義」的意義更為嚴肅,因為它處理專制體制帶來的深廣傷害,讓受傷者和整個社會了解發生了什麼事,仍然存在的損害和不正(如財產的剝奪與掠取)更應儘速解決,這種正義的實現是國家健康往前走的重要基礎。

這裡要表達的是,「轉型正義」不是修辭,它確實是「正義」的一個形態,屬於「修正的正義」。正義的基本意思是道理,由於歷史的因素,正義在我們的文化中不是通行的價值,即使如此,個人還是希望我們社會能多一些「循理」的義者,願意平心考慮轉型正義的問題。

近來有人把「轉型正義」說成是「清算鬥爭」,我也想講幾句話。「清算鬥爭」是中國共產黨的術語,指發起運動整肅特定對象。「清算」的對象為何,看政治的需要,從資產階級敵人到自己的長年同志都可能;至於「鬥爭」,意味清算的手段是任意的,輕重由心。「轉型正義」則不同,它有道德原則和法治的基礎,除了期望透過補正與真相解明達成某種程度「修正的正義」,轉型正義的進行方式也受程序正義的約束。「轉型正義」和「清算鬥爭」不只有觀念上的根本差異,它們的行動表現也完全不同。1949年初,光光一個月內,共產黨就在天津對工商業者發動了53次清算鬥爭,其他血淋淋的事蹟就不用說了。把「轉型正義」稱作「清算鬥爭」,不但比擬不倫,也是對可悲的歷史的不尊重。

其實,「轉型正義」雖然以「義」為名,也有「仁」的成分。在臺灣,人們心目中的善心善行大多屬於慈愛的類別,這是我們重要的道德資源,但也必須說,在傳統的影響下,我們對愛心的想像基本上仍集中於親密圈的關係以及救濟布施。我個人以為,在現代公民社會,仁愛更恰當的認識是人道精神──要能了解他者的苦難,包括因不義導致的苦,並予以協助。「轉型正義」正涵藏了這樣的意識,「轉型正義」的推動,不但合於道理,還能擴大我們的道德視野。

*羅爾斯的兩個基礎正義法則:
第一:
每個人都平等地享有最大程度的與他人自由相容的基本自由。
第二:
社會與經濟上的不平等要以下列的方式來安排,(a)所有人都能期望在其中得到利益,並且(b)這些不平等是隨附著開放性的職位與工作的。
這兩項原則是羅爾斯正義理論的起點,他由此進行細部的理論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