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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擴權釋憲》立院不行使人事同意權 違憲法忠誠義務


憲法法庭審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爭議法案,昨宣示判決。其中,針對人事同意權行使方面,憲法法庭判決認定,立法院僅有同意或否決被提名人的權力,並無立法課予被提名人特定義務、以及違反時施以行政罰制裁的權限,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被提名人於列席說明或答詢前應當場具結、違者罰鍰二萬至廿萬元,相關規定違憲,即日起失效。

憲法法庭並於判決中強調,立法院院會不得因委員會決定不予審查被提名人,就不行使人事同意權,否則即屬違反憲法忠誠義務,為憲法所不許。無論總統或立法院,均不得消極不行使其憲法上分別享有的提名權、同意權,致影響相關憲法機關的實質存續,破壞憲政體制的健全運作。

不行使權力 將影響憲法機關實質存續
立職法第二條之一第三項、第卅條第三項、第卅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被提名人於列席說明、答詢前應當場具結,書面答復時則應結文記載將據實答復,絕無匿飾增減,亦無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若拒絕具結、答復或隱匿、提供虛偽資料,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院會,經院會決議可處二萬至廿萬元罰鍰。

條文對於立法院在行使總統、行政院提名的人事同意權審查程序時,課予被提名人應具結等義務,若拒絕答復、結文,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院會決議開罰。

憲判指出,立職法對於被提名人課予答復問題、提供資料、具結的義務,逾越立法院人事同意權的權限及其憲法職權範圍,當屬違憲;而因被提名人拒絕結文、答復、提供資料而處以罰鍰,亦屬違憲。

行政院等聲請人主張,立職法這些規定,不僅影響總統根據憲法享有的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審計長的人事提名權,以及總統、行政院長人事提名權的有效行使,也足可牽制相關機關或職務的適時組成及有效運作,應屬違憲,因此訴請釋憲。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