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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億高中生的阿公變爸爸、同性夫變未亡人 財產繼承一次看清


擁有5億元資產,身世頗複雜的賴姓高中生,本月4日與夏姓男子登記結婚(俗稱同婚)僅約2小時,於當天11時墜樓死亡,賴母控告夏男殺人罪,檢方諭知30萬元交保,賴生原本的阿公,與賴生之母(阿公的媳婦)生下賴生,之後「認領」賴生,並將龐大資產「贈與」賴生,阿公也變成「爸爸」,依照民法規定,賴生死亡之後,夏男與賴生之母,可以均分5億元遺產。

賴生的身世頗複雜,2008年的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賴生的阿嬤對丈夫與媳婦(賴生原先的阿公、媽媽)提起妨害家庭告訴,法官認定賴生原先的爸爸,與賴生「不存在血緣關係」(非父子),並依據通姦、相姦罪(公媳亂倫),判決賴生的阿公,賴生的母親(阿嬤的媳婦),公媳2人各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地方人士指出,在訴訟之後,賴生原本的阿公,「認領了」賴生,因此,賴生原先的爸爸(已過世),變成了哥哥,阿公(上月過世)則變成爸爸,至於生母、阿嬤,輩份關係不變。

依據依據憲法平等原則及民法的精神,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兩者的法律權益相同,配偶死亡後,另一方是「恆常繼承人」。

律師徐承蔭指出,賴生與夏男2人結婚僅2小時,婚後財產不太可能新增,因此,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問題,僅有「繼承分割」問題,民法規定,配偶是恆常繼承人,賴生如無遺囑,遺產的第一繼承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等),第二順位是父母親,但賴生原本的父親、阿公(認領前)都已經過世,因此,遺產由賴生母親與夏男2人平分。

徐承蔭強調,夏男雖是「恆常繼承人」,但民法第1145條規定,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繼承權。另外,如果賴母提出訴訟,法院判決婚姻無效,夏男就不是繼承人,法律上的關係就會因此不同。

原文出處 自由時